(2017)豫13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乔明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36号乔明阳:你为陈坤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刑终字第8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二审裁判对自己要求陈坤忠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坤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赔偿。在原审判决中,已对你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你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不符合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