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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希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希军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希军,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成安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当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希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冀04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希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希军以原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希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