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生于1990年4月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4年1月2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原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魏某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以及人民币35000元。权利人魏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申请由原告王某返还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以及人民币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西尧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