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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跃军与贾财玉、陈晓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军,贾财玉,陈晓静,刘永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220号原告:于跃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贾财玉,男,1977年8月7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陈晓静,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刘永红,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于跃军与被告贾财玉、陈晓静、刘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于跃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跃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于跃军负担。审判长 吴  春  花陪审员 朝木 日 勒格陪审员 宝音德力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