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关学娟等与屈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关学娟,刘翠兰,屈勇,赵金敏,赵艺琳,赵铭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21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住所地利辛县淝河路与文州路交口祥源中央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RH2QXX。法定代表人:李友,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修亚,该行营销部经理。原告:关学娟,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屈勇,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金敏,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翠兰,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艺琳,女,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张影,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赵艺琳之母。被告:赵铭浩,男,201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关学娟,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赵铭浩之母。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与被告关学娟、屈勇、赵金敏、刘翠兰、赵艺琳、赵铭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史 涛审 判 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