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晓丽李翠杨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李翠,杨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民初792号原告王晓丽,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李翠,女,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杨万彬,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王晓丽与被告李翠、杨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晓丽、被告李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经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丽诉称:2017年3月8日被告李翠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撞上原告王晓丽停在路边的车辆,原告王晓丽支出修车费4180元,并且因修车送往齐齐哈尔市4S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共计900元,因碰撞导致车辆毁损贬值费用8000元。因二被告拒绝支付修车费用,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修车费用4180元、误工费用400元、因维修车辆所需支出交通费用300元、因车辆维修期间交通不便产生的费用200元、因车辆毁损贬值费用8000元,共计赔偿损失13080元。被告李翠辩称:交通肇事的事实存在,但原告所要求赔偿数额我认为不合理,一共五项赔偿费用,我只认可车辆的前保险杠、副杠、车辆的喷漆是我造成的损坏我同意支付,其他的不同意赔付。被告杨万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王晓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出示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302231201700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被告李翠应承担全部责任和原告王晓丽无责任的事实;2、齐齐哈尔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2000元和齐齐哈尔骏达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维修费1280元收据各一张,用以证明原告维修车辆费用的事实;3、齐齐哈尔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一张,用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维修车辆费用明细的事实;4、依安县车爵士汽车用品店收据一张,用以证明更换前保险杠隐形车衣原材料及工时费的事实;5、被告李翠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翠驾驶证和身份信息的事实;6、光盘一张,用以证明车辆损坏的事实。被告李翠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5、6没有异议。对证据2、3、4我都不认可。对证据1、5、6由于被告李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2、3、4,被告李翠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特点,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分析与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8日12时58分,被告李翠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依安县泰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泰安大街与永勤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倒车时,与原告王晓丽驾驶后停驶车牌号×××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302231201700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翠负全部责任,王晓丽无责任。被告李翠系被告杨万彬儿媳,其驾驶的机动车属于被告杨万彬所有,借给被告李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晓丽维修车辆支出维修费418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翠驾驶借被告杨万彬的机动车与原告王晓丽驾驶后停驶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302231201700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翠负全部责任,王晓丽无责任。原告王晓丽车辆受损发生合理经济损失维修费应由被告李翠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杨万彬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且将机动车借给被告李翠驾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关于误工费400元、因维修车辆所需支出交通费用300元、因车辆维修期间交通不便产生的费用200元、因车辆毁损贬值费用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原告王晓丽维修费4180元。二、驳回原告王晓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李翠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