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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志萍与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及中山市虹菱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黄志江、马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志萍,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虹菱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黄志江,马银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志萍,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乘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虹菱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黄志江,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原审被告:马银花,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以上三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世,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志萍因与被上诉人嘉禾县德鑫五金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虹菱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黄志江、马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志萍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志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志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7元,减半收取8448.5元,由上诉人关志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爱华审判员  陈新德审判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唐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