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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毅松、李义军与刘德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毅松,李义军,刘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85-1号申请人:李毅松,男,5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义军,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德清,男,6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毅松、李义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德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德清在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的拆迁款600000.00元的拆迁款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毅松及案外人李颖已经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毅松及案外人李颖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申请人李毅松的位于乌兰浩特市都林街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XXXX号房屋、将申请人李颖的乌房权证兴安XX**号房屋、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崔汝建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赵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