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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玉武诉陈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武,陈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762号原告:冯玉武,现住舒兰市。被告:陈忠光,现住舒兰市。原告冯玉武诉被告陈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玉武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00元,后被告用启航牌货车抵账欠款14,000.00元。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经原告催要,分两次向原告还款4,000.00元,剩余欠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按年利2分计算,并于2015年2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6,000.00元欠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复印件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忠光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00元,后被告用启航牌货车抵顶欠款14,000.00元,并于2015年春节期间偿还4,000.00元。余款30,0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按年利息2分给付利息,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给原告出具36,000.00元的借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便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后,对剩余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同意支付利息,该行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利息约定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未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借据中没有载明还款期限,所以,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其行为已丧失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告按年利息2分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付清该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一二两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