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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27管风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风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风雷,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风雷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管风雷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风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管风雷以营利为目的,与何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分工,由被告人管风雷传递卖淫地点、价格等信息,并驾驶汽车将何某送至指定地点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管风雷采用上述方式,介绍何某在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88号常州月星酒店330房间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顾某卖淫1次。当晚23时许,被告人管风雷采用上述方式,介绍何某在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广场莫泰168酒店207房间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管风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顾某、王某的证言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住宿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风雷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风雷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管风雷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风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 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