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蓉、崔永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蓉,崔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0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蓉,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永明,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50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崔永明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