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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明亮与黄淑燕、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黄淑燕,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1453号原告:陈明亮,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柯屿垦区1号,被告:黄淑燕,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参府前20-8号,被告:薛辉,男,1979年3月15日,汉族,住址福建省清市玉屏街道参府前20-8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明亮与被告黄淑燕、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亮及被告黄淑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亮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偿还银行信用贷款缺乏资金,于2017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因约定仅借用数日,故未约定借款利息,在原告通过妻子林青的银行账户将借款汇给被告黄淑燕后,由被告黄淑燕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借故拖欠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淑燕、薛辉共同偿还原告陈明亮借款本金23万元。被告黄淑燕对原告所诉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薛辉既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可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和被告黄淑燕的陈述确认上述债务存在的事实。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被告黄淑燕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上述借贷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判决如下:被告黄淑燕、薛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明亮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被告黄淑燕、薛辉共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