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宗岭、吴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宗岭,吴洪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250号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朱后博,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女,汉族,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女,汉族,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宗岭,男,住郓城县。被告吴洪波,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告朱某诉被告韩宗岭、吴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吴洪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韩宗岭、吴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韩宗岭、吴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