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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梓琨、张梓轩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张梓琨,张梓轩,郑凌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590号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号*栋*单元*楼805。负责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梓琨,男,汉族,1999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郑凌玲被告:张梓轩,男,汉族,1999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郑凌玲被告:郑凌玲,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梓琨、张梓轩、郑凌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张梓琨、张梓轩、郑凌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梓琨、张梓轩、郑凌玲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梓琨、张梓轩、郑凌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