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罗雄升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雄升,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42号原告:罗雄升,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法定代表人:李芳英。原告罗雄升与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罗雄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雄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雄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4.59元,由原告罗雄升负担。审 判 长 金 成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