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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赵艳萍、西安长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赵艳萍,西安长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被执行人赵艳萍,女,汉族,1962年8月23日生。被执行人西安长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赵艳萍、西安长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3549.0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