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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1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义发、刘良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发,刘良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局长执行员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3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义发。被执行人:刘良见。佘流通(公民身份号码:)。熊佩杉(公民身份号码:)。梁惠铭(公民身份号码:)。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关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发与被执行人刘良见、佘流通、熊佩杉、梁惠铭、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92执136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良见、佘流通、熊佩杉、梁惠铭的银行存款275166.05元。因被执行人熊佩杉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客户熊佩杉(身份证号:),于2012年9月与我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CCADH字第015号),合同中指定6216667600000636099为我行还款账户。”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熊佩杉向本院执行专款专户汇入执行款78056.01元。经查,被执行人熊佩杉对其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熊佩杉提出解冻申请,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佩杉(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银行的6216667600000636099贷款账户存款人民币275166.0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黄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