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7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曾淑珍、范德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淑珍,范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8-12号申请执行人:曾淑珍,女,1954年4月6日出生,丰城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德光,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的(2015)丰民立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2015)丰民立字第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德光所有的座落在广东省××县大岭镇东兴街(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11)第0202**号,地号:0202040224,面积143.3平方米;惠东国用(2011)第020194号,地号:0202040225,面积76.5平方米)、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伯公坳一路1号(原新安大浪村,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11)第0201**号,地号:0201040142)。并责令范德光履行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申请要求变卖该两处房产,以清偿申请人曾淑珍的债务,最后将该两处房产以135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曾淑珍、金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变卖被执行人范德光所有的座落在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东兴街(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11)第0202**号,地号:020204022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伯公坳一路1号(原新安大浪村,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11)第0201**号,地号:020104014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该两处房产以135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曾淑珍、金平名下[其中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东兴街的房产变卖价值80万元(房产价值65万元、土地价值15万元),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伯公坳一路1号的房产变卖价值55万元(房产价值45万元、土地价值10万元)]。二、买受人曾淑珍()、金平(362202197002090011)应持本裁定书90日内到广东省惠东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胡顺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江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