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文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文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21号罪犯许文平,男,汉族,出生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深中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许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许文平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