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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玉生与刘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生,刘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2197号原告:万玉生,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烨,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原告万玉生与被告刘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万玉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70元,减半收取计124.35元,由原告万玉生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