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祚快与朱国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祚快,朱国军,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439号原告:熊祚快,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额敏县。被告:朱国军,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林丽,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身份证号码:×××原告熊祚快与被告朱国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祚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祚快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祚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3.5元,邮寄费70元,合计323.5元,由原告熊祚快承担。审判员 朱 君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丽米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