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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2017)云0103刑初309号李媛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媛,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李媛在本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品逸KTV310包房内,趁被害人不备,盗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950元,后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陆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李媛的供述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媛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学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