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胡家青与马军、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青,马军,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694号原告胡家青,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宜昌市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00116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家青与被告马军、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胡家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家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家青负担。审判员 洪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