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张凯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10号被执行人张凯程,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区,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张凯程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等,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中张凯程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