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大鹏诉谢爽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鹏,谢爽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968号原告:刘大鹏,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抚顺市自来水公司东洲分公司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谢爽,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抚顺市自来水公司给水安装工程公司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鹏与被告谢爽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大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