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景红所与俞辉、贾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红所,俞辉,贾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607号原告:景红所,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辉,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贾丽丽,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景红所与被告俞辉、贾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俞辉、贾丽丽送达诉讼材料,需通过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施风雅人民陪审员 王 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彦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