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耿光蕊与李婷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光蕊,李婷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303号原告:耿光蕊,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李婷婷,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原告耿光蕊与被告李婷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耿光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光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光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