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董结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结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490。法定代表人:韩会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吉,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结实,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结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上诉人北京金润华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凤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