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杜志欧,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2386号原告:王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志欧,主任。被告: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祝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付,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欧。被告: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林川镇朱元村经济合作社、杜志欧、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