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昌琪与徐廷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廷国,何昌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廷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琪。上诉人徐廷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9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廷国称,涉案房屋在江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