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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维革与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革,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590号原告:孙维革,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天香路788号(牡丹大剧院西)。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维革与被告山东鼎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维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革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维革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