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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云超与刘水宽、周东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超,刘水宽,周东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杨云超,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翻梢,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杨云超之父。被执行人:刘水宽,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东焕,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云超与被执行人刘水宽、周东焕保证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水宽、周东焕名下位于大荔县邮政小区1号楼-东-1-东户的房屋一套(荔房权证大荔县字第1471-**号)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水宽、周东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