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法定代表人:方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润盐工业集中区A区。法定代表人:鲁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鲁伟,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省资阳市雁江镇马鞍村十三社。法定代表人:鲁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华路北路二巷37号。法定代表人:罗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3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6日立���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鲁伟、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