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9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明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98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曰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明利,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