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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路丕恒与姜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丕恒,姜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239号原告:路丕恒。被告:姜玉福。原告路丕恒与被告姜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路丕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3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将70万元款项借与被告,被告每月付息8000元。至2014年8月被告停止付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借款时将崂山区劲松九路*号左岸风度*号*单元*层*户房屋买卖合同及房门钥匙抵押给原告,2014年7月25日被告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将购房合同取回,另将延吉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证交与原告。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路丕恒提供的被告姜玉福地址未能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丕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退还原告路丕恒。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