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石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石荣平,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58号之四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石荣平,女,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张波,男,汉族,住庆云县。关于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石荣平、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鲁1423执保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石荣平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账户XX元,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账户XX元,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新华路营业所账户XX元,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户XX元。现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荣平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账户(账号:)存款人民币XX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波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账户(账号:)存款人民币XX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新华路营业所账户(账号:)存款人民币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