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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长浩与被告李张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浩,李张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024号原告金长浩被告李张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浩与被告李张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佳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