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郭磊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初字第0004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罪犯郭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合肥市五里墩街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磊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合肥市绿色港湾A1地块9幢102/102中/102上、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7幢606室、皖A×××××宝马X5越野车一辆、皖A×××××奥迪A5轿车一辆、侦查机关扣押的5万元)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郭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依法委托安徽哲高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局于2016年7月12日查封的罪犯郭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合肥市绿色港湾A1地块9幢102/102中/102上(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产进行了拍卖,2017年3月29日买受人曹某以29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罪犯郭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登记在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名下的合肥市绿色港湾A1地块9幢102/102中/102上(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曹雄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所有。二、买受人曹雄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沐方斌审判员 吴 林审判员 汪 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