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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健君、韩帮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健君,韩帮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任健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韩帮会,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任健君与被执行人韩帮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500元,并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