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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陆元根与常熟市沙家浜源鑫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元根,常熟市沙家浜源鑫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538号原告:陆元根,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沙家浜源鑫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法定代表人:唐金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宝,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元根与被告常熟市沙家浜源鑫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2016年7月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陆元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元根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元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元根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