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马学礼与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礼,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99号原告:马学礼,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富汇大厦20-23层)。法定代表人:朱宝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霞,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原告马学礼与被告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学礼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学礼负担。审 判 员 贺晶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慧书 记 员 焦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