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孙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孙文俊,田俊英,钱吉慈,赵莉花,钱吉亮,张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武城县古贝路北段,交警队对畅和苑大厦。被执行人:孙文俊,男性,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田俊英,女性,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钱吉慈,男性,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赵莉花,女性,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钱吉亮,男性,1977年3月5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张彦霞,女性,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孙文俊、田俊英、钱吉慈、赵莉花、钱吉亮、张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