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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险峰与田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险峰,田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567号原告:陈险峰,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田国涛,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孟津县。原告陈险峰与被告田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险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险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险峰负担。审判员  王景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