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海江与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江,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477号原告陈海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鄢亮,男,1996年1月4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陈海江诉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