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海江与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江,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477号原告陈海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鄢亮,男,1996年1月4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陈海江诉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