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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春峰、乔国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峰,乔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59号之一申请人王春峰,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乔国宏,男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王春峰与乔国宏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4月5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689号之一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乔国红所有的处于东明县俱进化工厂院内东北角仓库的蒸馍设备一套予以查封、查封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国宏所有的处于东明县俱进化工厂院内东北角仓库的蒸馍设备一套。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