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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石某1与石某2、石某3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石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194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石某2,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石某3,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某2、石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石某1以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某1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石民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石某12017年度生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