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陶国宝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宝,高玉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81号原告陶国宝,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告高玉峰,男,年龄不详。原告陶国宝与被告高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陶国宝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陶国宝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丽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