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陶国宝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宝,高玉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81号原告陶国宝,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告高玉峰,男,年龄不详。原告陶国宝与被告高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陶国宝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陶国宝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丽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