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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占献与李士东、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献,李士东,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79号原告:李占献,男,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红,男,系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男,系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士东,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汝州市南环路与高速引线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彭永锋。被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汝州市南关西街。法定代表人:马延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献诉���告李士东、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占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献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士东、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占献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一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