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时刚、尹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时刚,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行审16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绍湘,男,局长。被执行人时刚,男。被执行人尹小红,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6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6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书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5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