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志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爱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志。上诉人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兰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宏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斯兰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斯兰特公司给付宏鼎公司258846.2元。事实和理由:斯兰特公司和宏鼎公司没有对账,欠款总数不清。宏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驳回斯兰特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宏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斯兰特公司给付宏鼎公司货款340706.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至2015年8月,斯兰特公司在宏鼎公司处购买硫酸,至2015年8月,斯兰特公司欠付宏鼎公司硫酸货款340706.2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宏鼎公司为斯兰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事实及欠付货款的事实。判决:斯兰特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宏鼎公司欠款340706.2元。本院二审期间,斯兰特公司提交了24张检斤单证明宏鼎公司主张的货款总额不属实。本院经审核认为,宏鼎公司与斯兰特公司交易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8月,斯兰特公司提交的检斤单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与交易时间跨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无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斯兰特公司欠宏鼎公司货款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斯兰特公司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宏鼎公司提交了增值税发票证明欠款数额为340706.2元,斯兰特公司提出欠款数额为258846.2元缺乏证据证明。故斯兰特公司应当向宏鼎公司足额支付货款。综上所述,斯兰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1元,由上诉人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百度搜索“”